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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通海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通海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通海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方案的通知》(通应急发〔2021〕21号)的相关要求,现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零售)网点布局及办证数量规划 全县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点位共50个:分别是秀山街道8个,九龙街道7个,杨广镇8个,河西镇8个,四街镇8个,里山乡3个,高大乡3个,兴蒙乡3个,纳古镇1个。本次可申请办证48个(1个直营店和1个特批经营店不在本次报名申请范围),许可证有效期2年。 二、经营(零售)许可的申报程序 (一)报名 1.此次报名采取分乡镇(街道)片区报名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限报1个片区。 2.请携带报名表、烟花爆竹经营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彩印),现场审查年龄、健康、学历、技能等条件,符合条件后进行报名登记。 3.报名地址:通海县政府新区晴岚路通海县应急管理局(原预备役三营,通海县防震减灾局对面)一楼危化股办公室,联系电话:0877-6210926。 4.报名时间:2025年10月20日-2025年10月22日(8:30-12:00,14:30-18:00),共3天,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二)抽签 当符合办证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可办证数量时,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拟审查办证人员名单。抽签时间定于2025年10月24日上午9:00,地点在通海县应急管理局二楼会议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三)现场审查 按照抽签顺序,抽到核定点位的人员必须在7天内在辖区范围内找到合适的点位,并联系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每户有2次现场审查机会,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取消申请资格,并按抽签顺序依次进行递补审查。 (四)发证 现场审查完成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店铺装修,装修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提交相关材料到通海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办理经营许可证。 三、相关要求 1.有意向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人员,请在报名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进行报名登记。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位选址及规范相关标准要求》详见附件1,《通海县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报名表》详见附件2,以上附件请自行下载打印。 3.未尽事宜请致电咨询。 特此公告 通海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11日
附件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位选址及规范 相关标准要求 一、选址及外部距离要求 1.选址 (1)零售店(点)必须符合本零售网点规划。 (2)要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利到达的区域。 (3)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4)零售店(点)不得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园广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5)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6)零售店(点)禁止设置在1kV及以上的电力线路下方。 2.外部距离 表3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外部最小允许距离(m) 项 目 | 总药量(kg) | ≤80 | >80 ≤100 | >100 ≤200 | >200 ≤300 | 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 | 50m | 60m | 65m | 70m | 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 | 100m | 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 50m | 注: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m |
二、内部审查要求 (一)平面布置要求 1.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只在首层设置门市、摆放烟花爆竹,其正上方只能闲置。 2.不应将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零售场所不得摆放卧具,人员不准在零售场所住宿,零售店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3.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分类整齐堆放,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4.不得与涉及危险化学品场所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当两者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涉及危险化学品场所不应布置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正上方或相邻房间内。 5.严禁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30m范围内燃放、试放烟花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严禁在80m范围内燃放、试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二)建筑结构要求 1.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其他密实墙。 3.零售店(点)与其他建筑物毗邻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零售店(点)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m,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m。 (三)消防电器要求 1.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2.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周围25米范围内不宜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点,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3.零售店(点)禁止采用用电用火取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 4.零售店(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面积小于100㎡时至少两具,面积大于100㎡时至少四具,同时,配备不少于2只容积5升以上消防水桶,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5.零售店(点)实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并保持通道畅通。 (四)面积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不得大于200㎡。 三、从业人员资格要求 (一)“一店两员”(一个销售店配备一名主要负责人和一名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严格控制人数,并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熟悉岗位职责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 (二)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条件。 四、安全管理要求 (一)面积和存量要求 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300㎏。经营场所使用面积10㎡的最大允许存药量50㎏,最大允许存放产品箱数50箱;大于10小于等于15的70㎏或70箱;大于15小于等于25的100㎏或100箱;大于25小于等于35的140㎏或140箱;大于35小于等于50的190㎏或190箱;大于50小于等于70的250㎏或250箱;大于70小于等于200的300㎏或300箱。 (二)产品存放要求 1.零售场所严禁摆放和经营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拆箱后的零星烟花爆竹产品不应直接放置在地面上,应放置在不发火板面(如:不带铁钉的木板、橡胶板等)上。 3.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4.店内烟花爆竹产品堆码应当稳固,高度不能超过2米,烟花与爆竹产品必须分类堆放,烟花类产品必须按照包装箱注明的储存要求规范堆码。 (三)销售管理要求 1.烟花爆竹产品拆箱工具应采用不发火材质制作。 2.烟花爆竹产品包装破损或有药粉撒落时,应立即处理。 3.禁止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5.零售店(点)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6.零售店(点)应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7.零售店(点)应制定并张贴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烟花爆竹产品的查验、拆箱及浮药处理等操作规程。 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从业人员应认真查验产品的相关流向等信息(如:生产厂家及批发企业条码),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购销票据。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1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到生产企业直接采购烟花爆竹。
附件2: 通海县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报名表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照片粘贴处 | 健康状况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住址 |
| 二、拟设经营场所基本情况 | 拟申请片区(乡镇、街道) |
| 三、申请人承诺 | 申请人保证报名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主动接受烟花爆竹监管部门的审查。 申请人(签字):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备注 | 附:烟花爆竹经营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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