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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编号:通自然资公示〔2022〕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通自然资罚字〔2022〕19号 案件名称:何某某违法占地案 被处罚人(单位):何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何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通海县四街镇十街村委会九组邓家山(小圩)集体土地,施工建盖酒厂烤酒,占用土地面积为69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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