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通自然资公示〔2022〕14号)


来源: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2-08-01 10:58 点击率:45打印】【关闭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编号:通自然资公示〔202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通自然资罚字〔202219号

    案件名称:何某某违法占地

    被处罚人(单位):何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何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通海县四街镇十街村委会九组邓家山(小圩)集体土地,施工建盖酒厂烤酒,占用土地面积为69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