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通自然资公示〔2025〕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自然资罚〔2025〕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杨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5月起违法占用河西曲陀关一组甸苴坝集体土地建盖简易房养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杨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95.00平方米,限期十天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95.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杨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5月起违法占用河西曲陀关一组甸苴坝集体土地建盖简易房养猪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14.00元(处以违法占用耕地(78.0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元的罚款计546.00元;处以违法占用其他农用地(17.00平方米)每平方米4.00元的罚款计68.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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