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王绍有 因保管不善,将 通集用(2016)字第102134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绍有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