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案例警示!违法占用土地代价惨重!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通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履职尽责,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协作配合,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筑牢耕地保护红线。 奉法为公,执政为民。自然资源部门决定发布6起土地执法查处典型案例,以持续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望广大群众朋友以这些典型案例为戒,树立保护耕地意识,居安思危,让下一代有地可耕、有粮可吃。 一、通海县河西镇段某某占用耕地建钢架房案 2023年6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段某某违法占用通海县河西镇某村组235平方米集体土地建盖钢架结构房屋,堆放修理器材。通海县自然资源局随即进行立案查处,作出罚款、责令限期拆除违建、恢复土地原状等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处以违法占用一般耕地(232平方米)每平方米550元的罚款,处以违法占用建设用地(3平方米)每平方米25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28350元。 二、通海县河西镇李某某等三人团伙违法开采案 2023年6月,李某某等三人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河西镇某村集体土地违法开采粘土、建筑用砂,并以每方土料11元的价格供给某公司使用。2023年11月13日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经测绘,违法开采总砂土量5278立方米,违法开采风化砂平面投影面积729平方米,平均开采深度7.24米。通海县自然资源局随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开采,限期30日内修复治理开采面,并处罚款人民币61620元。案发后,当事人对被毁坏的耕地进行修复,达到了耕作的基本条件。 三、通海县河西镇王某某占用耕地建养殖房案 2023年8月,通海县自然资源局对河西镇王某某未经依法批准占地建盖养殖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当事人从2018年-2022年间陆续建盖三处养殖房用于养猪,占地面积2208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占了1808平方米。因情节恶劣,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2939元,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四、通海县四街镇普某某买卖土地建蔬菜收购场地案 2024年7月普某某购买同村两人土地后,于2024年8月未经批准违法占用该集体土地建盖蔬菜收购场地,面积419平方米。2024年11月8日通海县自然资源局进行立案调查,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4平方米)每平方米900元的罚款,处以违法占用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农用地(405平方米)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34100元。 五、通海县四街镇李某破坏耕地建厂房案 2024年6月,李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占用四街镇某村组的耕地建盖钢架房作厂房。通海县自然资源局随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恢复耕种;并处以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9平方米)每平方米850元的罚款,处以违法占用非耕地(66平方米)每平方米25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66650元。 六、通海县河西镇陈某某占用耕地建农具房案 2024年5月,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陈某某违法占用河西镇某村组集体土地建盖钢架房堆放农具等杂物,2024年11月通海县自然资源局进行立案调查,证据确凿,作出下列相应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23850元。 警示与呼吁 牟取眼前利益与守护安全之基,孰轻孰重?现行法律法规亮明了答案,法律的天平始终向粮食安全之基倾斜,守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立法理念和价值追求清晰展现在字里行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以上案例的警示意义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审批后使用土地,否则教训沉痛。面对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对胆大妄为、以身试法者,自然资源部门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强联动,形成强大合力,有案必查,共同打击,绝不姑息,特别是将耕地改作他用,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责任,付出代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决心和力度。 与此同时,守护耕地红线意义重大!在此呼吁大家:通海乃得“田”独厚之地,“田”上人间,富贵在“田”,守“田”如玉,终得地久“田”长,万千子孙才能普“田”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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