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通自然资公示〔2025〕21号)


来源: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5-03-28 11:27 点击率:0打印】【关闭

 

通海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通自然资公示〔2025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自然资罚2025〕27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杨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10年起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回填填占集体土地(地块一)用于加水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16年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本案地块一西北侧地块二)修建水池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3月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本案地块一西北侧地块三)建盖简易房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本案地块一东北侧地块四)回填废土后用于洗车、停车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2第2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杨某限期三十天改正破坏耕地(1096.00平方米)的行为,恢复土地耕作条件。对杨某于2010年起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回填填占集体土地用于加水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处以违法破坏一般耕地(水田)面积为1096.00平方米的土地开垦费0.5倍的罚款,根据《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表,通海县属于二类地区其中一般耕地(水田)耕地开垦费为每平方米19.00元,共计罚款10412.00元。责令杨某限期三十天改正破坏耕地(333.00平方米)的行为,恢复土地耕作条件。对杨某2016年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本案地块一西北侧地块二)修建水池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处以破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333.00平方米的土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根据《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表,通海县属于二类地区其中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为每平方米22.00元,共计罚款7326.00元。责令杨某限期二十天改正破坏耕地(168.00平方米)的行为,恢复土地耕作条件。对杨某2021年3月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本案地块一西北侧地块三)建盖简易房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处以破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168.00平方米的土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根据《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表,通海县属于二类地区其中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为每平方米22.00元,共计罚款3696.00元。责令杨某限期三十天改正破坏耕地(1439.00平方米)的行为,恢复土地耕作条件。杨某2024年3月在河西镇曲陀关村委会一组玉通公路边(本案地块一东北侧)回填废土后用于洗车、停车造成耕地破坏的行为,处以破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1439.00平方米的土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根据《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表,通海县属于二类地区其中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为每平方米22.00元,共计罚款15829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3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