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通自然资公示〔2025〕27号)


来源: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5-05-06 09:06 点击率:0打印】【关闭

通海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通自然资公示〔2025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自然资罚2025〕37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李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12到2013年间违法占用河西镇石碧村委会三组集体土地修建简易房(地块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李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24年6月违法占用河西镇石碧村委会三组集体土地修建游泳池及配套钢架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2第五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56.00平方米;限期二十天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156.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对李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12到2013年间违法占用河西镇石碧村委会三组集体土地修建简易房(地块一)的行为,处以违法占用一般耕地(128.00平方米)每平方米4.00元的罚款,处以违法占用其他农用地(28.00平方米)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596.00元。

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300.00平方米,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65.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二十天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265.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李某未经依法批准违法占用石碧村委会三组集体土地修建游泳池及配套钢架房的行为,处以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91.00平方米)每平方米900.00元的罚款,处以违法占用一般耕地(144.00平方米)每平方米550元的罚款,处以违法占用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农用地(65.00平方米)每平方米25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7735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