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通自然资公示〔2025〕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自然资罚〔2025〕3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苗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苗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18起违法占用四街镇十街村委会六组集体土地施工建设简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苗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81.00平方米;限期十天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81.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苗某未经依法批准违法占用四街镇十街村委会六组集体土地施工建设简易房的行为,处以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2.00元的罚款,处以违法占用耕地(11.0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917.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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