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通自然资公示〔2025〕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自然资罚〔2025〕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马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马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22年初起违法占用河西镇大回村一组集体土地建盖磨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四条、《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3第五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马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480.00平方米;限期三十天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480.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对马某未经依法批准违法占用河西镇大回村一组集体土地建盖磨面房的行为,处以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4.00平方米),每平方米850.00元;处以违法占用耕地(464.00平方米),每平方米550.00元;处以违法占用其他农用地(2.00平方米),每平方米250.00元,共计罚款2676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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