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通自然资公示〔2025〕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自然资罚〔2025〕3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孟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孟某未经依法批准,自2024年12月违法占用四街镇二街村委会一组集体土地施工建设彩钢瓦房洗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附件2《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土地类)》第五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孟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344.00平方米,限期三十天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344.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孟某未经依法批准违法占用四街镇二街村委会一组集体土地施工建设彩钢瓦房洗蒜的行为,共计罚款人民币274400.00元(处以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14.00平方米)每平方米850.00元的罚款计266900.00元;处以违法占用其他农用地(30.00平方米)每平方米250.00元的罚款计75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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