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通自然资公示〔2025〕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自然资罚〔2025〕3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奎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奎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24年5月起违法占用四街镇大营村委会三组集体土地施工建设钢架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2第五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奎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602.00平方米,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34.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三十天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568.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奎某未经依法批准违法占用四街镇大营村委会三组集体土地施工建设钢架房的行为,处以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63.00平方米)每平方米900.00元的罚款,违法占用建设用地(34.00平方米)每平方米25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5152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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