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通自然资公示〔2025〕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自然资罚〔2025〕5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王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起违法占用兴蒙乡下村一组集体土地建设简易房用作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四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王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973.00平方米,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973.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王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起违法占用兴蒙乡下村一组集体土地建设简易房用作仓库的行为,处以违法占用耕地(894.00平方米)每平方米6.00元的罚款,违法占用建设用地(79.00平方米)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5601.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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