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肖某限期三十日拆除在秀山街道金山三组国有土地上(北侧地块)新建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地面积为3921.00平方米,房屋面积为3364.00平方米。责令肖某退还超过批准面积违法占用的土地(南侧地块)面积834.00平方米,限期三十日拆除在南侧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834.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于肖某超过批准面积,于2025年7月起违法占用秀山街道金山三组集体土地(南侧地块)建设钢结构房用于冷库和蔬菜收购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8500.00元。(对违法占用834.00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2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2085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