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通自然资公示〔2026〕1号)


来源: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6-01-07 16:36 点击率:48打印】【关闭

通海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通自然资公示〔202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自然资罚20261

行政相对人名称

肖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肖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于2025年7月起在秀山街道金山三组土地上(北侧地块)建设钢结构房用于冷库和蔬菜收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肖某超过批准面积,于2025年7月起违法占用秀山街道金山三组集体土地(南侧地块)建设钢结构房用于冷库和蔬菜收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2第五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肖某限期三十日拆除在秀山街道金山三组国有土地上(北侧地块)新建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地面积为3921.00平方米,房屋面积为3364.00平方米。责令肖某退还超过批准面积违法占用的土地(南侧地块)面积834.00平方米,限期三十日拆除在南侧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834.00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于肖某超过批准面积,于2025年7月起违法占用秀山街道金山三组集体土地(南侧地块)建设钢结构房用于冷库和蔬菜收购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8500.00元。(对违法占用834.00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2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2085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通海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1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