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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少亮 ,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江埠乡XX县XXXXX村X号。身份证号码:3623291996XXXX4218,联系电话:139XXXX0030。 郑少亮涉嫌无照、无证经营卷烟和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一案经通海县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本局,本局于同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利用租用的商铺经营预包装食品和卷烟,当事人于2020年8月初从昆明的自己商铺内分别以190元/条、120元/条、200元/条、180元/条、100元/条、90元/条、145元/条、140元/条、100元/条、100元/条、280元/条、380元/条、120元/条、130元/条的价格购进了玉溪(软初心)0.3条、红塔山(恭贺新禧)0.2条、玉溪(硬)0.2条、玉溪(软阿诗玛)0.3条、红河(硬88)0.5条、红塔山(新时代)1条、云烟(细支云龙)1.1条、云烟(硬云龙)1.5条、云烟(软如意)2.1条、玉溪(软尚善)1条、玉溪(硬和谐)1.1条、红河(软99)5.1条、红河(硬99)2条,分别以200元/条、140元/条、220元/条、200元/条、110元/条、100元/条、140元/条、150元/条、120元/条、290元/条、420元/条、155元/条、140元/条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2640元,还没有销售就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在经营卷烟的过程中没有盈利。 期间当事人未经认真查验向用电动摩托送货上门销售的一妇女以50元至100元/条的价格购进了云烟(紫)5.1条、云烟(软珍)10条、芙蓉王(硬)1条、中华(软)1条、利群(新版)10.3条、中华(硬)3条、红塔山(硬欣经典)2.2条、南京(炫赫门)2条、云烟(细支大重九)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58条、红塔山(硬经典)21.3条、红塔山(软经典)23条、玉溪(软)16.9条、牡丹(软)0.2条,上述卷烟于2020年8月20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送至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并于2020年9月10日出具WZ202009011901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属假冒卷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海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证明 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地点、数量、事实等;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等; 4、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WZ202009011901号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卷烟为假冒卷烟。 以上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无异议。 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于2020年11月10日以通市监听告字(2020)108号送达听证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销售食品和卷烟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已构成了无照经营、无证经营卷烟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11月10日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和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云烟(紫)5.1条、云烟(软珍)10条、芙蓉王(硬)1条、中华(软)1条、利群(新版)10.3条、中华(硬)3条、红塔山(硬欣经典)2.2条、南京(炫赫门)2条、云烟(细支大重九)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58条、红塔山(硬经典)21.3条、红塔山(软经典)23条、玉溪(软)16.9条、牡丹(软)0.2条; 二、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上缴国库。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通海县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海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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