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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通海县杨广恒顺口腔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9B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杨广镇杨广供电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2021年4月8日 经营范围:口腔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登记NO:YNYX2021040802690749-20号信访件,来电人反映的内容:“其在2021年4月8日在通海县杨广恒顺口腔诊所看牙,当时医生诊断其尽头牙发炎,帮其照了一个牙片,冲洗了一下尽头牙,医院收费400元,其觉得收费远高于市场价,且医院提供不了发票,其觉得不合理,希望有关部门调查处理。”。2021年4月26日收到转办件后,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日,对通海县杨广恒顺口腔诊所进行调查落实,发现该诊所开展的“舒适洁牙+抛光+上药”收费项目,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5月2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通海县杨广恒顺口腔诊所于2017年4月20日在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口腔服务。从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洁治类、口腔外科、口腔内科等诊疗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是由该诊所自主制定的,并制作“恒顺口腔收费标准”,现开展的洁治类的“舒适洁牙+抛光+上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298元/口,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由于“舒适洁牙+抛光+上药”项目是2021年4月26日才新开展项目,到现在为止接诊人次还比较少,有一部分是做其他项目就赠送该项目,并没有收取费用,而且当事人开具的收费单据上只显示总费用,这个项目具体做了多少次难区分,违法所得金额难以统计,也就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诊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主体、类型、经营者、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及登记日期。 2.该诊所提供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诊所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 3.该诊所提供的X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XXX为该诊所的经营者。 4.检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确认属实。 5.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检查认定事实确认属实。 6.该诊所的全景图片打印件,证明了该诊所坐落的位置及正常营业。 7.该诊所提供的“恒顺口腔收费标准”复印件,证明了该诊所未公示“舒适洁牙+抛光+上药298元/口”收费项目标准的事实。 8.该诊所提供的通海县杨广镇恒顺口腔收费票据,证明了该收费票据只开据综合收费。 以上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无异议。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向你诊所送达了《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市监告字〔2021〕33号)》,你诊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已构成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你诊所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通海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海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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