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罚字〔2021〕69号)


来源: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7-23 10:20 点击率:284打印】【关闭

当事人:通海李文才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XXXXXXXXP3B
住所(住址):通海县四街镇朝阳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XXXXXXXXXXXX31
联系电话:13XXXXXXXX7
联系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四街镇者湾村民委员会者湾XXX号

根据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市监办发〔2021〕8号)《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的通知,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7日,对双随机抽出的对象通海李文才医院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医疗服务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院涉嫌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护理费等行为,为进一步检查核实,本局于2021年6月7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通海李文才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未根据病情护理需要选择护理级别,对部分住院患者从入院到出院均是选择二级护理级别,未对病情好转患者选择三级护理级别,收费按二级护理级别收取,存在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护理费的行为。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共收取714人次,二级护理收费标准为20元/天、三级护理收费标准为10元/天,提高收费标准10元/天,多收取金额7140.00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一般价格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检查认定事实确认属实。                                          

 2、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院属医保医院;执法人员检查认定事实确认属实。         
    3、价格(收费)检查明细表,证明该院2019年1月1 日至2021年5月31日以来收取护理费的数量金额。        
    4、2019年玉溪市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1年通海县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复印件,证明该院属于医保医院,必须按照服务协议,执行医保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5、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31日出院记录复印件,记录住院患者诊断病情、出院日期及转归为好转。

6、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医疗费用清单打印件,证明该院2019年1月以来存在对院患者,从入院到出院均按二级护理收取的行为。

7、该院提供的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31日的医保就诊人数、手术、检查统计表 ,证明该院2019年1月以来住院患者护理人次数量。                       

   以上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无异议。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向你院送达了《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市监听告字〔2021〕69号)》,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向院送达了《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通市监退〔2021〕03号)》,责令院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多收价款。截止至2021年7月9日退款公告期限届满,并无患者要求退还多收价款,故限期未退还的多收价款为71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适用情形符合第十二条规定“一般情形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认识到位,且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综合上述,本局决定对你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人民币柒仟壹佰肆拾元整(¥7140.00元);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捌拾¥1428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贰拾元整(¥214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院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贰拾元整(¥21420.00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通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具体承办机构:通海县司法局,地址: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行政新区宝月路1号通海县司法局305室,邮编652799,联系电话:0877-30290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