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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通海县星韵星食品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K 住所(住址):通海县秀山街道长河社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件号码:5XXXXXXXXXXXXXXXX2 通海县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8月2日移送本局,并于同日经领导批准同意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8日经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通海县星韵星食品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K,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XXX,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1年5月8日,经营场所:通海县秀山街道长河社区152号,经营范围:卷烟零售,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床上用品销售。 当事人未经通海县烟草专卖局核准登记擅自于2021年7月24日利用租用的商铺向通海县县城的几家商铺分别以100元/条、180元/条、90元/条、650元/条、100元/条、317元/条、360元/条、720元/条、199元/条、93元/条、360元/条、263元/条、140元/条、88元/条、129元/条、263元/条、98元/条、122元/条、114元/条、720元/条、225元/条、129元/条、129元/条、129元/条、265元/条、263元/条、60元/条、88元/条、225元/条、153元/条、380元/条、580元/条、175元/条、88元/条、201元/条、129元/条、135元/条、68元/条、129元/条、218元/条、150元/条、153元/条、88元/条、263元/条、97元/条、180元/条、143元/条、88元/条、180元/条、263元/条、185元/条、88元/条、93元/条、175元/条、121元/条、93元/条、225元/条、143元/条、88元/条、175元/条、163元/条、195元/条、120元/条、180元/条、88元/条、201元/条、260元/条、190元/条、114元/条的价格购进了黄鹤楼(雪之景2号)0.5条、云烟(软珍品)0.7条、云烟(紫)0.7条、云烟(印象)1条、云烟(软如意)0.1条、云烟(软印象烟庄)0.7条、云烟(印象烟庄)0.7条、云烟(软大重九)0.1条、玉溪(硬)1.3条、红塔山(硬新势力)0.1条、玉溪(硬和谐)1条、玉溪(软尚善)1.4条、玉溪(硬初心)0.1条、红塔山(硬欣经典)0.3条、红塔山(细支传奇)0.5条、玉溪(细支清香世家)0.7条、红河(硬88)0.3条、红河(硬99)0.9条、红河(软99)1.1条、红河(道)0.1条、云烟(细支珍品)0.6条、云烟(云龙)0.3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红河(A7)0.6条、云烟(金腰带)0.8条、玉溪(108)0.3条、红塔山(硬经典二代)0.6条、红塔山(新时代)0.7条、玉溪(细支初心)0.9条、长白山(蓝尚)0.5条、中华(硬)1.5条、中华(软)0.5条、云烟(大团结)0.6条、黄金叶(乐途软)0.3条、玉溪(软高配)0.3条、红塔山(硬传奇)0.5条、七匹狼(硬红)0.3条、娇子(时代阳光)1.7条、娇子(格调细支)0.4条、芙蓉王(硬)0.2条、双喜(硬经典1906)0.8条、黄鹤楼(天下名楼)0.7条、中南海(典8)0.9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0.5条、双喜(莲香)0.2条、兰州0.8条、利群(新二代)0.2条、中南海(典5)0.9条、天子(硬珍品龙凤呈祥)0.3条、玉溪(细支壹零捌)0.7条、七匹狼0.2条、红塔山(大经典1956)0.2条、贵烟(新贵)0.5条、天子(金)0.8条、黄山(记忆)0.5条、黄山(软大壹品)1.7条、云烟(苁蓉和悦)1.7条、云烟(软苁蓉)0.1条、中南海(5mg)0.9条、中南海(硬酷爽风尚)0.7条、利群(软蓝)0.3条、利群(长嘴)0.4条、万宝路(软红)0.7条、黄金叶(软大金圆)0.7条、黄金叶(金满堂)0.6条、贵烟跨越0.9条、利群(软阳光)0.4条、南京(十二钗蒲荷)0.2条、黄金叶(小目标)0.4条,分别以120元/条、230元/条、100元/条、650元/条、110元/条、370元/条、450元/条、1000元/条、230元/条、110元/条、420元/条、280元/条、150元/条、100元/条、150元/条、300元/条、110元/条、140元/条、130元/条、1000元/条、260元/条、150元/条、150元/条、150元/条、350元/条、300元/条、80元/条、100元/条、260元/条、200元/条、450元/条、700元/条、200元/条、150元/条、230元/条、150元/条、150元/条、75元/条、150元/条、250元/条、170元/条、160元/条、100元/条、260元/条、130元/条、210元/条、160元/条、160元/条、210元/条、300元/条、210元/条、100元/条、110元/条、200元/条、140元/条、100元/条、260元/条、160元/条、100元/条、200元/条、180元/条、220元/条、150元/条、220元/条、105元/条230元/条、280元/条、220元/条、130元/条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9464元。至2021年7月28日被执法人员时还没有销售过,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在经营卷烟的过程中没有盈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体; 2.通海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案件材料,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数量、手段等事实; 3.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涉案物品(卷烟)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数量、情节等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数量、情节、危害后果等事实。 以上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无异议。 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8月18日以通市监罚告字(2021)83号,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规定,已构成了无证经营卷烟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案情,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主动减轻当事人的危害后果,消除违法行为,可酌情从轻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通海县支行(账户名:通海县财政局 账号:53001657236051001297)地址:通海县秀山街道西街。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海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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