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罚〔2022〕4 号)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01-18 09:58 点击率:278打印】【关闭

当事人:X  年龄54  住址:海口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119××××××××19、联系电话:138877××××9。

2021年12月08日,我局收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关于通报经抽检不合格大白菜线索的函》(海市监琼函〔2021〕89号)称:该局在办理海口琼山周高聪蔬菜批发店涉嫌经营毒死蜱项目不合格的大白菜一案中,琼山周高聪蔬菜批发店提供了供货者玉溪市通海县溥××的身份证明和承运蔬菜协议书复印件等材料,证明该批大白菜是从玉溪市通海县溥××处购进的。后经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相关书证、询问××后,得知溥××X弟聘用的业务员,其经营者是X,并证实以上情况属实。为此,当事人X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20211215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X弟聘用业务员溥××2021年823日在通海县境内以0.6元/斤的价格向农户收购大白菜3000斤,并于823日以业务员X勇的名誉销售给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南路海南凤翔蔬菜批发市场A区A45号档口的海口琼山周高聪蔬菜批发店再销售。此后,海口琼山周高聪蔬菜批发店2021年8月25日将该批大白菜其中的部分批发给文昌文城爱春蔬菜摊,文昌文城爱春蔬菜摊又将部分大白菜销售给文昌恒兴贸易有限公司恒兴商业城,其余部分在店内零售。2021年8月31,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受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文昌恒兴贸易有限公司恒兴商业城进行大白菜监督样检测,并于2021年09月22日出具(NO.NTC202101090071)检验报告,认定大白菜样品所检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人及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2、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协助调查函一份证明该案件的线索来源

3、大白菜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销售的该批次大白菜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事实;

4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南路海南凤翔蔬菜批发市场A区A45号档口的海口琼山周高聪蔬菜批发店经营者X聪的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购货购买并销售该批大白菜事实

5、当事人X及业务员××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

6、当事人业务员与承运人签订的承运蔬菜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大白菜的事实

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的规定,20221  6日以市监罚告字(2022 4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形式,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处罚金额的意见告知了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人依法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辩称:收到告知书后,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大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禁止性规定,已构成销售农产品农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当事人X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在执法人员发现其销售农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大白菜的事实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海南省的经营者海口琼山周高聪蔬菜批发店、文昌恒兴贸易有限公司恒兴商业城系在当地销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海南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第三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上述处罚依据,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国市监法〔2019〕244号(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在执法人员发现其销售农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大白菜的事实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决定对当事人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农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

2、罚款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通海县支行营业室。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