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用煤气罐欲退押金被拒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1-30 00:00 点击率:346打印】【关闭

 

一、案情简介

2022114,消费者女士投诉称,她于202111月在通海县“通海明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家用燃气罐(燃气罐押金:150元),当时商家承诺,如果后期不用了可以退,但是现在找到商家退款,商家却不给予退款,现要求商家退还押金,希望相关部门帮助解决。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2022117日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介入调查调解。工作人员到明泉燃气店内现场核实,从商家内查询到的信息为消费者于2022年购买了气瓶,费用为100元,明泉燃气负责人告知从2018年开始,由于私人使用天然气会出现气罐过期情况,所以私人用气就不再提供气瓶,需要在购买天然气时购买气罐,只有用气量大的经营商家才开具气罐押金单。并且会告知用户保存好押金单,退罐时需要凭押金单退费用。通过电话,工作人员将现场核查的情况告知了消费者,但消费者表示已记不清商家是否开具过押金单,由于没有押金单,商家不同意态度强硬不予退罐。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终止调解。

      三、案情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燃气罐、桶装水等商品时,要注意主动询问商品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售后等有关情况,向商家索要服务单据,保留好消费凭证及票据,利于后续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