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通海惠购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423MA711Y9W84P 住所(住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礼乐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 政治面貌:群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3222198511XXXXXX 联系电话:1828887XXXX 联系地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三川镇兴文村委会中村XX号附X号 根据2023年05月30日消费者在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登记单,举报内容:“举报百惠超市(原乐玛特)乱收费,在超市购买的商品标价和结算价不一样。举报人5月29日在百惠超市购买的三得利饮料标价5元收6元,德芙巧克力标价8块实际收了9.2元。”。收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23年05月30日,对通海惠购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落实,经落实,该公司销售的三得利饮料、德芙巧克力等商品,存在标价与结算价不符、不标明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申请本局对其上述行为进行立案,并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经局领导同意,本局于2023年05月30日进行立案,至2023年06月12日调查结束。 经查,当事人通海惠购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29日期间在休闲食品销售区销售的德芙巧克力43ɡ商品标价签标示:品名:德芙巧克力43ɡ、条码:6914973600164;规格:1;计价单位:条;产地:嘉兴;编码:203291;零售价8.00元;实际结算价9.20元/条。在酒饮销售区销售的三得利橘皮乌龙茶500m商品标价签标示:品名:三得利橘皮乌龙茶无糖500m;条码:6972549660929;规格:1;计价单位:瓶;产地:江苏苏州;编码:22002337;零售价5.00元; 实际结算价6.00元/瓶。2023年5月30日在该公司休闲食品销售区销售的德芙巧克力43ɡ商品标价签标示:品名:德芙巧克力43ɡ;条码:6914973600164;规格:1;计价单位:条;产地:嘉兴;编码:203291;零售价9.20元;实际结算价9.20元/条。在该公司收银台处货架上摆放销售的德芙巧克力43ɡ商品标价签标示:品名:德芙巧克力43ɡ;条码:6914973600164;规格:1;计价单位:条;产地:嘉兴;编码:203291;零售价8.00元;实际结算价9.20元/条。该公司在酒饮销售区销售的三得利橘皮乌龙茶500m以及收银处货架销售的口香糖、巧克力未明码标价。从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29日止,共销售德芙巧克力43ɡ12条,三得利橘皮乌龙茶500m 2瓶,销售金额124元,违法所金额16.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店主体、类型、经营者、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及登记日期。 2.该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店许可证编号、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食品经营项目。 3.该公司经营者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和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4.该公司提供的委托书,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被委托人全权处理此次案件相关事宜。 5.检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确认属实。 6.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等的情况属实。 7.消费提供的购物标价图片打印件2张,证明该公司销售商品实物及标价情况。 8.消费提供的购物小票复印件,证明该公司销售该商品结算价格等情况。 9.现场检查图片打印件8张,证明公司销售该商品标价现场情况。 10.该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图片,证明通知调价的时间。 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3年8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市监罚告字〔2023〕1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已构成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短,违法所得金额较少,没有证据证明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和社会危害,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58号)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陆元肆角(¥16.40元) 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罚没合计金额人民币叁仟零壹拾陆元肆角(¥3016.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叁仟零壹拾陆元肆角(¥3016.40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通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具体承办机构:通海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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