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处罚〔2023〕150 号 当事人:通海现代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 法定代表人:李云光 身份证号码:532424************* 联系电话: 139******* 住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里山工业园区 成立日期:2007年01月10日 营业期限:2007年01月10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复混肥、农用微生物菌剂、微量元素水溶肥、腐植酸水溶肥、氨基酸水溶肥、大量元素水溶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来源: 2023年8月9日本局收到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玉市监移字[2023]13号,附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通海现代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抽样记录,以及编号QC0102157-2023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QC0102157-2023一份。通海现代生物有机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盛果侬庄牌有机肥料经抽检发现酸碱度不合格。8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送达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复检,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9月8日,本局对通海现代生物有机肥业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该企业授权生产负责人施宝福接受询问并配合后续调查处理。施宝福在询问中提供了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 1、通海现代生物肥业有限公司2023年3月15日生产的100袋,共4吨盛果侬庄牌有机肥料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2、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送达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复检,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 3、被抽样已全部销售,生产成本价是360元/吨、销售价是16元/袋即400元/吨。共计货值金额1600元,合计违法所得1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一份(编号:203581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一份。证明通海现代生物肥业有限公司2023年3月15日生产的100袋,共4吨盛果侬庄牌有机肥料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抽样检验的事实。 2、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QC0102157-2023的检验报告。证明盛果侬庄牌有机肥料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3、办案人员对施宝福的询问笔录一份、该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调拨单一份。证明通海现代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有机肥料的销售情况。 4、通海现代生物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李云光、生产负责人施宝福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施宝福对此案的代办权。 2023年 10月12日,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市监罚告〔2023〕150号),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 当事人2023年3月15日生产的一批盛果侬庄牌有机肥料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其酸碱度(pH)不满足标准要求可能会影响农作物的正常生产,造成作物减产或品质降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3200.00)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16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通海县支行银行(户名:通海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236051001297,地址:通海县秀山街道西大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具体承办机构:通海县司法局,地址: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行政新区宝月路1号通海县司法局305室,邮编652799,联系电话:0877-30290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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