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购买电动车家长发现后欲退货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2-19 10:33 点击率:250打印】【关闭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5日,通海县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她家小孩未满14岁,于4月17日在通海县杨广镇某车行花费1400元擅自购买了一辆电动车。投诉人认为因为孩子是未成年,且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现在孩子骑车摔倒受了伤,想要找到商家协商退货退款,但是商家告知只退一半。消费者不认可,要求商家退还1200元,并且对商家是否可以销售电动车给未成年一事,需要明确的答复,要求部门核实处理。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2023年4月28日上午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广监管所介入调查调解。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电动车行有相关经营资质,销售的电动车随车附有合格证书。经组织双方调解,消费者提出要求:1.车辆退还给经营户,购车款退还1000元给消费者。2.经营户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车行负责人表示当时的确不知道对方未满14岁,但是不认为自己有错,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卖电动车要询问顾客年龄的。车行负责人只同意第一条,不同意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当时现场协商后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28日下午,经再次联系投诉人,对方告知已自行到车行退货退款,车行退还了1000元购车费用。

三、案情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及第十八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未成年人单纯的买卖电动车虽不构成违法,但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多方加强关注及引导。学校及社会做好宣传引导,家长加强监护配合;电动车销售商严格把关,避免将电动车销售给未成年人;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应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多方合力排除未成年人交通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