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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网上信访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诉求。 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管辖层级,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不得越级上访。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五、信访人实施下列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信访条例》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规定推选代表,拒不通过法定途经提出诉求,经合法释明后继续缠访、闹访,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到北京重点地区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省、市、县(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接待场所制造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和单位工作秩序的。 (三)采取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干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秩序及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秩序,或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在办理期限内或者其合理诉求已经解决,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或越级上访,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恶意缠访、闹访的。 (四)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强拿硬要、占用办公场所,或将老人、儿童、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办公场所和接待场所,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以信访为名,在重要会场、重大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制造影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树木,或其他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故意制造事端和社会影响的。 (六)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他人进行违法信访、缠访、闹访、聚集、游行、示威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在信访活动中,围攻、威胁、追逐、拦截、辱骂、殴打、伤害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八)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九)在信访活动中幕后操纵、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串联指挥、诱使胁迫、资助他人以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恶意炒作信访事项、煽动串联非法聚集,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一)利用家族、宗族势力、黑恶势力等影响,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换届选举等过程中,组织、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聚集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二)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及息诉罢访保证书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违法信访的。 (十三)在信访活动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有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打击。 七、职业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辅助人员,煽动、教唆、组织他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引发信访活动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曾因违法信访被行政处罚或判处刑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严惩。 九、对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从重处罚。 十、对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上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制造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的,从重处罚。 十一、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法后果、主动投案、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可依法减轻、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特此通告。
红塔区人民法院 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 红塔区司法局 红塔区信访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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