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利用管制刀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对管制刀具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公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携带、寄递管制刀具。 二、禁止公民个人擅自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下列场所: (一)车站、机场; (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 (三)幼儿园、学校、医院; (四)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展览场馆、体育场馆、烧烤夜市、大型活动举办场所; (五)网吧、游戏、KTV、酒吧、洗浴等娱乐服务场所; (六)广场、公园、风景游览区; (七)寺庙、道观、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 (八)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九)其他公共场所。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以上场所,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刀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以上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管制刀具主要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四、公民发现擅自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人员密集场所的情形,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五、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擅自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人员密集场所而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联系电话:110 通海县公安局 202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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