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古镇关于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封山禁火管理的通告


来源:纳古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6-02-12 17:40 点击率:2打印】【关闭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纳古镇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封山禁火通告

一、封山禁火时间

2026215日至2026615

二、封山禁火范围

1大梁子山片区癞母狗山卡点葫芦头山顶(望三海)

2鲁家大山片区

三、管理措施

封山禁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坚决杜绝一切火种入山、入林。封山禁火期间,封山管控区内严禁开展以下活动(一)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二)严禁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烧垃圾、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以及燃放孔明灯;(三)严禁铲草皮、抓松毛、狩猎、放牧、烧蜂、打火把照明、私自进山旅游、野营、吸烟、烤火、野炊、祭祀等活动;(四)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五)严禁在高火险区内修筑工程设施;(六)严禁从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封山禁火管理期间,除森林消防车、巡逻车等专业车辆及人员进入封山林区执行任务外,严禁其它车辆和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封山区域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山,须报纳古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批准。

封山禁火区域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涉及社区要严格落实封山禁火责任,实行最严格的管控和巡护措施,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安排巡山护林人员,不间断监控和巡查。

四、处罚依据

在封山禁火期间管控区内,违反上述行为,严格按照《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情报警、举报电话:121190877-3051001


通海县纳古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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