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委、办、局,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云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办法》、《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对部分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适当奖励问题的通知》和《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的文件规定,现对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休费的计发比例按《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云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办法》、《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对部分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适当奖励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政策和条件,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从事人事工作的人员应在达到年龄前的一个月通知本人,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在达到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自当月起计算。批准退休时间在到龄时间之后的,其退休时间仍从达到年龄的当月起计算。
四、公务员要求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办理退休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需个人申请提前退休,单位提出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工作人员因病或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办理退休的,需提供市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个人申请提前退休,单位提出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五、本人要求缓办退休手续,或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有国家政策依据,确属工作需要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需报经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并对缓办退休手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期限作出规定。
六、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办退休手续的,自到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规定办法发给退休费。
七、各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2009年于3月10日前报送),将本年内达到退休人员名单按干管权限分别报送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
附件:
年通海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doc
中共通海县委组织部 通海县人事劳动局
二��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