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通海县改制企业滞留和已发放丧葬抚恤费问题的办理须知
为贯彻落实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玉溪市财政局《关于改制企业滞留和已发放丧葬抚恤费问题的处理意见》(玉人社发【2016】156号)和玉社险发【2016】3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执行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操作的流程
1、 涉及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退休人员改制当年领取丧葬抚恤费的人员范围(含企业改制时按照政策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批准内部退养且已领取丧葬抚恤费的人员)、领取的金额和离退休人员是否愿意交回等情况,并报主管部门核实。
2、 各主管部门负责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数据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如企业已不存在,退休人员改制当年领取丧葬抚恤费的人员范围、领取的金额和离退休人员是否愿意交回等情况由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3、 各主管部门2017年1月24日前报通海县社保局,社保局对各主管部门上报数据进行汇总,数据核对。
4、 通海县社保局告知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领取的条件,如愿意交回的,则开具《改制企业职工交回已领取丧葬抚恤费审核表》。
5、 离退休人员到原所在企业交款,如企业不存在的,到各主管部门交款,各收款单位于每月28日前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进帐,交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6、 各主管部门或企业将所收资金进帐后,持进帐单到通海县财政局社保科换相关收据(要求当月进帐,如当月未进帐需另到通海县社会保险局开具《改制企业职工交回已领取丧葬抚恤费审核表》,并补缴利息差额)。
7、 通海县社会保险局与通海县财政局社保科每月月底对帐,双方做好台账和收款信息登记。
8、 通海县社会保险局对已交回丧葬抚恤费并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支付丧葬抚恤费。
9、企业离退休人员支付丧葬抚恤待遇所需材料
(1)户口注销证明或户口本销户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卫生部门开具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意外死亡的,由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内容填写完备的墓穴证或20年以上骨灰寄存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民政厅盖章的经营性公墓墓穴证、街道民政办公室盖章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证、民政厅盖章的20年以上骨灰寄存证,其中之一)
(5)待遇领取人的关系证明;①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②若子女或兄弟姐妹有多人,需由单位或社区出具相关遗属证明,再由遗属协商委托一人办理丧葬抚恤待遇,委托人在委托书上按手印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③若他人代办,除领取人关系证明外还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按手印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领取人的银行卡(存折)复印件一份。
(8)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10、集中办理时间:2017年2月4日至2月26日 2017年3月1日至3月28日
二、 需要注意的事项
1、 领取丧葬抚恤费待遇时,必需满足领取丧葬抚恤费的条件。
2、 通政发【2014】30号《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等死亡后一�实行火化的通知》执行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所以2014年10月1日以来死亡企业退休人员可收回丧葬抚恤费,2014年9月30日以前死亡人员的丧葬抚恤费不再收回。
3、 如有已死亡人员不符合领取丧葬抚恤费的条件,请不要交回已领丧葬抚恤费,交回的一律不退。交回丧葬抚恤费后领取时不符合领取丧葬抚恤费条件的,不得领取丧葬抚恤费,且一律不退款。
4、 丧葬抚恤费预留在企业且已兑付丧葬抚恤费给已死亡离退休人员家属的企业,领取丧葬抚恤费需相关家属密切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取得家属的同意,才能领取相关待遇。详细咨询社保局待遇审核股。
5、 若有在民政部门领取过4000元、5000元丧葬补助金的人员,请将丧葬补助金退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才能领取企业丧葬抚恤费。
6、 如有政策变动,按新政策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