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属参统职工工伤医疗就诊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通海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02-27 17:13 点击率:80打印】【关闭

关于县属参统职工工伤医疗就诊管理规定的通知

 

县属各参保单位:

为保证县属各参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和康复,规范工伤医疗行为,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文件的通知》(玉政发〔2012〕42号)文件以及省、市有关工伤医疗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工伤医疗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职工发生工伤或确诊为职业病,必须到工伤医疗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病情急危重需要抢救及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在非定点协议机构急救处理,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到县社会保险局待遇审核股备案,病情稳定后应当尽快转到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非急救及末经报备自行到非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因伤情需要转往县外工伤协议医院就医时,由定点协议医院填报《工伤职工转诊转院、赴外地医疗申请表》,报县社会保险局待遇审核股审批后,方能报销费用。

三、医疗终结后原工伤部位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填报《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审批表》,报县社会保险局待遇审核股审批后,方能报销费用。

四、1-4级伤残和患严重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由工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诊疗用药方案等情况,由用人单位填报《工伤职工长期门诊审批表》报县社会保险局待遇审核股审批后,方能报销费用。

五、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一)住院医疗费用

医疗终结时由职工或单位现金(不得使用医保卡)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后持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医院住院发票原件、病情诊断证明及出院证原件、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及医疗费用汇总单、受工伤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X片、CT、磁共振检查报告单到县社会保险局待遇审核股报销。

(二)门诊医疗费用

医疗终结时由职工或单位现金(不得使用医保卡)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后持工伤认定通知书原件、医院门诊发票原件、门诊处方(无门诊收费明细的处方上必须标明药品价格)、门诊收费明细、受工伤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X片、CT、磁共振检查报告单到县社会保险局待遇审核股报销。

六、根据《关于实施玉溪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政发〔2012〕43号)文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单位,自职工认定工伤和生育、流产、节育之日起12个月内,应到县社会保险局办理领取待遇,超过12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

通海县工伤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全称)

类别



1

通海县人民医院

综合


2

通海县中医医院

综合


3

通海秀山医院

综合


4

云南通海骨伤医院

综合


5

通海李文俊骨伤医院

专科


6

通海和协骨伤医院

专科


7

通海华康医院

综合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通海县社会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