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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炎华祖健康调理店: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杨美仙与你单位的通劳人仲案字〔2024〕第25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通劳人仲案字〔2024〕第25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云高法[2015]27号)等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杨美仙与被申请人通海县炎华祖健康调理店2023年6月1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通海县炎华祖健康调理店支付申请人杨美仙工资4500元; 三、由被申请人通海县炎华祖健康调理店支付申请人杨美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00元; 四、由被申请人通海县炎华祖健康调理店支付申请人杨美仙经济补偿4500元; 二至四项金额共计人民币18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捌仟圆整),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通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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