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来源:通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5-06-04 15:00 点击率:0打印】【关闭

通海县简禾装饰部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朱帆诉你单位的通劳人仲案字2025〕第32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通劳人仲案字〔2025〕第32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云高法[2015]27号)第(七)条第2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等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朱帆与被申请人通海县简禾装饰部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2月底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通海县简禾装饰部支付申请人朱帆工资11460

三、被申请人通海县简禾装饰部支付申请人朱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900元;

四、被申请人通海县简禾装饰部支付申请人朱帆经济补偿2150元。

二至四项合计人民币2651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陆仟伍佰壹拾圆整),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通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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