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海县防止返贫监测到户到人政策清单“明白纸” |
| 政策类别 | 政策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执行部门 |
一、产业 帮扶
| 种植业 |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为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标准根据当年上级下达我县的补贴资金总量(含上年结转本年度资金)和实际落实农户确权承包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2.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全县实际种植粮食作物水稻、玉米、大豆的农民,补贴标准根据当年上级下达我县的补贴资金总量(含上年结转本年度资金)和实际落实农户种植面积测算确定。 3.农机购置补贴。补贴对象为全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组织,购买进入云南省补贴目录的农机具,补贴标准国家实行定额补贴。 | 县农业农村局 |
| 养殖业 | 养殖险:能繁母猪保险:保费:60元/头,保险金额1100元/头;育肥猪保险:保费32元/头,保险金额700元/头。补贴比例为政府补贴80%,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20%。 |
| 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 | 对带动脱贫人口达50人以上且带动其收入增幅达15%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品牌培育、物流仓储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优先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
| 二、就业 帮扶 | 技能培训 | 全省脱贫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职业培训补贴工种目录,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培训期间,按6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培训出勤率低于80%的学员,不得申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及生活费补贴。 | 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 |
跨省外出 务工一次性 交通补助 | 对跨省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按照跨省务工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每年享受1次)。 |
| 劳务输出 补贴 | 对组织当地脱贫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按每人每年省外转移300元、县外转移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县人社局 |
| 脱贫劳动力 创业补贴 | 对脱贫劳动力自主创业成功,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 灵活就业 社保补贴 | 对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之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按不超过实际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 |
| 帮扶车间 | 各地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需满足吸纳5人(含5人)以上脱贫劳动力就业1个月以上。就业帮扶车间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按照其发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
| 以工代赈 | 政府投资的以工代赈工程,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务工,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 县发改局 |
| 三、金融 帮扶 | 小额信贷 | 每户最高5万元,免担保免抵押财政全额贴息,一贷3年,用于支持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用于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 | 县乡村振兴局 |
| 其它贷款 | 县人社局优先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县妇联对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脱贫人口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的帮扶。 | 县人社局、县妇联 |
| 四、公益性岗位帮扶 | 护林员 | 生态护林员选聘采用自愿报名、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从脱贫人口中产生。按照人均不低于0.6万元/年的标准确定劳务报酬。 | 县林草局 |
| 乡村公益性 岗位补贴 |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具有我省户籍、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且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脱贫人口家庭劳动力和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人员,并按照不低于8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县人社局 |
| 五、住房安全保障 | 危房改造 |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户均补助不超过2.1万元。改造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 县住建局 |
| 抗震改造 | 农房抗震改造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户均补助不超过1.9万元。改造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
| 六、饮水安全保障 | 饮水安全 保障 | 水量: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35升;年均降水量不足800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20升。 水质:千吨万人有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千吨万人无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GB5749宽限规定;千吨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对于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消毒剂指标可不纳入评价指标。 用水方便程度: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供水保障率: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其他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 县水利局 |
| 七、健康 帮扶 | 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 保险个人 缴费补贴 | 纳入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过渡期内未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参保标准从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年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 县医保局 |
| 大病保险 | 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居民医保参保人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2023年前保持政策稳定,2023年后逐步调整。 |
| 医疗救助 | 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住院产生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年度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线的,可在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倾斜救助。 |
| 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以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当地监测标准的农村参保人员,县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将其信息推送至县级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对其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超过统筹区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的部分,按照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予以救助。 |
| 家庭医生 签约 | 农村常住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残疾人4类重点人群和慢病(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签约,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 | 县卫健局 |
| 七、健康 帮扶 | 先诊疗 后付费 | 参加基本医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其它农村低收入人群)和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仅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 | 县卫健局 |
| 八、义务教育保障 | 劝返 | 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指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的不具备学习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 县教体局 |
| 送教上门 | 对适应不了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集体教育教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上门服务的教育教学工作。 |
| 两免一补 | “两免”指免教科书费、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标准小学生105元/生/年,初中生180元/生/年;免学杂费资助标准小学生650元/生/年,初中生850元/生/年。“一补”指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的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按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对义务教育非寄宿的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按小学生500元/生/年、初中生625元/生/年标准补助生活费。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落实好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25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
| 九、其他教育帮扶 | 普通高中 脱贫家庭 经济困难学 生生活补助 | 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继续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至普通高中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原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调整为“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 |
| 学费奖励 | 普通高中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含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标准:通海一中1000元/生/年,通海二中、三中800元/生/年。 脱贫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学费奖励。2021年及以后考入一本院校(以云教贷〔2017〕18号文件公布的一本院校名单为准)的云南籍“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及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中的“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2021—2025年),每年评审一次确认当年受助资格。具体根据当年文件执行。 |
| 生源地信用 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 |
| 助学金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学校在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学生,资助标准一等为2500元/生/年,二等为1500元/生/年。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2000元/生/年。 |
| 雨露计划 | 脱贫户(含监测户)中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新成长劳动力,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接受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职业本科院校等高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不低于5000元/人/年,接受全日制普通中专、技工院校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人/年,接受全日制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 | 县乡村振兴局 |
| 十、综合 保障 | 低保 | 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将未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于通过就业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给予半年至一年的救助“渐退期”。 | 县民政局 |
| 2022年7月起,通海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343元/人·年。农村低保补助标准A类保障对象为446元/人·月;B类保障对象为370元/人·月;C类保障对象为262元/人·月。 |
| 特困供养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已实现全省城乡统筹,统一为910元/月。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151元/人·月,二档88元/人·月,三档50元/人·月。 |
| 临时救助 | 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 |
| 孤儿等特困 儿童的基本 生活保障 |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22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由为199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为1290元/人·月。 |
| 残疾人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9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每人每月90元。 |
|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费 代缴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由州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为其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 县人社局 |
| 十一、生活条件改善 | 户厕改造 | 农户按照改厕技术指南完成卫生户厕改造建设后,乡镇和县级根据云农人居办〔2022〕6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厕所改造建设验收办法》的通知(2022年修订)完成验收并合格后,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按照1200元/座(户)发放至补贴对象。 | 县农业农村局 |
| 十二、社会 帮扶 | 社会捐助 | 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疾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向县红十字会申请“博爱救急”项目救助。 | 县红十字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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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通海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