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杞麓湖垂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经通海县人民政府2024年9月27日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于2024年9月28日通过中共通海县委第136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于2024年9月29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规定》的有关情况,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新修订的《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保护杞麓湖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规范垂钓活动,减少污染,改善水质,确保2024年年底实现水质脱劣。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湖”保护条例配套措施制定任务清单的通知》(〔2024〕-140)工作要求,结合杞麓湖保护实际,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通海县杞麓湖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市对杞麓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要求。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条,包括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禁钓区及禁钓期的划定责任及主体、垂钓限制性规定、垂钓人员及部门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1.制定《规定》的上位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2.明确了适用范围。在杞麓湖水域进行垂钓的个人和组织。 3.明确了划定禁钓区、明确禁钓期的责任及主体。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根据杞麓湖水域生态环境保护、鱼类重要栖息地、产卵场所及安全等因素,科学划定禁钓区、明确禁钓期,报通海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后实施。 4.明确了禁钓区、禁钓期调整的有关规定。根据杞麓湖水质监测情况及中央、省市有关要求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5.明确了垂钓的定义。即垂钓人员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垂钓为目的垂钓行为。 6.明确了垂钓的禁止性规定。包括对垂钓工具、垂钓方法及饵料的限制,且垂钓应当在规定的垂钓区域,不得进入划定的禁钓区。 禁用工具:禁止使用爆炸钩、盘钩、笼子钩、连体钩、串钩、滚钩、锚钩、大刺钩等禁用钓具;禁止使用船只、遥控船、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禁止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箭(弩)、锚鱼器等对水生生物造成伤害的工具;禁止使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使用的钓具。 禁用方法:钓具数量仅限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禁止搭建钓鱼台或直接进入湖体水域进行垂钓;禁止使用灯光进行诱钓;禁止打窝垂钓;禁止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禁用的垂钓方法。 禁用饵料:禁止使用含农药、禁用食品添加剂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进行垂钓;禁止使用鱼虾类等活体生物饵料;禁止使用可能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的其他饵料。 7.对垂钓人员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设施及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规定。垂钓人员应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安全意识、环保意识和文明意识,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不得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自行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损坏湖边植被、不得损坏提防和护岸等公共设施、不得乱扔垃圾及废弃物。 8.明确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及以垂钓开展科研教学活动的相关规定。举办组织应当根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审批,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9.明确了垂钓人员的责任。垂钓人员应服从、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履行垂钓管理职责,不得拒绝和阻碍。 10.明确了垂钓管理单位及机构的工作职责。对县农业农村局、县杞麓湖管理局、沿湖乡镇(街道)、垂钓行业协会在垂钓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 11.明确了违反垂钓规定的法律责任。由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查处。 12.明确了规定的解释机关。由通海县杞麓湖管理局负责解释。 13.明确了《规定》的施行时间。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海县杞麓湖垂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