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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通海县杨广李娜农资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3MA6LH9XXXX 经营者:李X 经营场所:通海县XX镇XX村XX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1年3月23日 经营范围:农药、化肥零售。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5日接到红河恒林化工有限公司报称:“当事人通海县杨广李娜农资店在通海县杨广镇大新村自己的商铺内销售的“虹叶”牌复混肥料(烟草专用肥)涉嫌假冒,请求查处。”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于同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3月23日经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通海县杨广李娜农资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3MA6LH9XXXX,经营者:李X,经营场所:通海县XX镇XX村XX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1年3月23日,经营范围:农药、化肥零售。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上旬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向名叫“吴小华”的操外地口音的一男子以每吨2200元的价格购进了“虹叶”牌复混肥料(烟草专用肥)1吨,货值金额2200元,该肥料外包装标识有:‘“虹叶”牌复混肥料,烟草专用肥 总养分≥42%(含硝态氮) N-P-K2O 12-6-24 净含量:50kg 执行标准:GB15063-2009 生产许可证号:(滇)XK12-001-00003 企业通过ISO9001/ISO14001管理体系认证 红河恒林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弥勒市弥阳镇茶叶塘 电话:0873-6162078 传真:0873-6162081。’等字样,当事人以每吨2400元的价格销售了10袋后被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5日现场查获。经执法人员现场开封抽样送至红河恒林化工有限公司分析、检测、鉴定,于2021年11月27日鉴定结论为该批产品外包装和内在质量均为伪造。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时,扣除成本、工人工资等费用后,共获利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红河恒林化工有限公司举报材料一份,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 2.现场经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量等事实; 3.当事人商铺内的现场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体; 5.当事人销售涉案肥料的进货单据,证明当事人的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数量、规模的事实; 6.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过程、数量、方式等事实; 7.红河恒林化工有限公司检测机构的定级证书及涉案肥料质量检验报告单,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事实; 8.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案件办理程序合法、真实。 以上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无异议。 当事人销售“虹叶”牌复混肥料(烟草专用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于2022年2月9日以通市监罚告字(2022)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购进销售“虹叶”牌复合肥料时仅口头要求供货方按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供给合格产品,未尽到认真查验、索证索票及如实登记台账要求,导致违法行为发生后仍不知情,调查事实证明主观故意性不强。 综上,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捌拾元整(¥4880.00元)。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通海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具体承办机构:通海县司法局,地址: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行政新区宝月路1号通海县司法局305室,邮编652799,联系电话:0877-30290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海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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