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信用代码 | 处罚文书文号 | 违 法 事 实 | 处 罚 依 据 | 处罚日期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 1 | 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通海长虹路分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蓝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MA6Q6T5B58 | 通 市监罚〔2023〕2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 2023年01月26日 | 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1月19日前整改完毕,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通海县河西镇康康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巧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MA6MWT3B00 | 通市监罚〔2023〕5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 2023年03月28日 | 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3月22日前整改完毕,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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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通海县河西大门市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菊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MA6K79U852 | 通市监罚〔2023〕55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17日 | 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3月15日前整改完毕,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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