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农(水产)罚〔2024〕1号 | 祁XX购买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砗磲制品案 | 祁XX |
|
| 当事人祁XX,2021年1月从通海县海磲星工艺品店购买水生野生动物砗磲制品“果盘”1个,2022年6月购买砗磲制品“鱼摆件”1个,两件物品经鉴定,为砗磲制品,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砗磲属真瓣鳃目,登记为一级保护动物,作为稀有海洋生物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CITES)附录二物种,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2013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其行为构成购买国家明令禁止的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动物制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立案查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 ¥800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