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通综执罚决字﹝2025﹞第11号 |
案件名称 | 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
被处罚人 | 壹XXX(通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XX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3月14日收到通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线索移交:“壹XXX(通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壹然广场通海文旅商业综合体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经执法人员查明,你公司在通海县秀山街道纬四路(南侧),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对壹XXX(通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伍佰伍拾伍元肆角柒分(¥212555.47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吴XX公司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贰拾柒元柒角柒分(¥10627.77)。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银行缴纳(当事人已于2025年4月17日自行缴纳了罚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25年4月16日收到决定书)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通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5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