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农(农药)罚〔2025〕37号
| 通海县元山村鸿进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 颜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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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海县元山村鸿进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3条),本机关责令通海县元山村鸿进农资店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400克/升戊唑.咪鲜胺10克/袋,13袋;0.004%28-表高芸苔素内酯,7袋;12%苯甲-氟酰胺,29袋。共计3种49袋。 2.没收违法所得24元。 3.并处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2024元。 |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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