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农(农药)罚〔2025〕61号 | 通海县天鸿农资销售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王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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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海县天鸿农资销售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本机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作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0元)。 |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0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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