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通农(农药)罚〔2025〕56号


来源:通海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5-16 18:15 点击率:1打印】【关闭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通农(农药)罚〔2025〕56号

 

 

云南秀溪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云南秀溪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91530423329154806L

 

XX

 

云南秀溪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3条),本机关责令云南秀溪源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甲维·虫酰肼(瀚苗)、虫螨腈(瀚苗)94包;2、春雷·喹啉铜92包;3、丙溴磷库存18瓶。

2、并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