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农(农药)罚〔2025〕55号
| 通海县兴蒙乡兴禾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一案 | 夏XX |
|
| 通海县兴蒙乡兴禾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3条),本机关责令通海县兴蒙乡兴禾农资经营部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农药: 1、“百勇”己唑醇16瓶,(登记证号:PD20120907,有效成分含量:25%,规格100毫升/甁 ,生产日期批号:20220318C254); 2、“欧拉”戊唑醇18瓶,(登记证号:PD20173099,有效成分含量:430克/升,规格100克/甁 ,生产日期批号:20220513005); 3、“湛青”乙嘧酚磺酸酯18甁,(登记证号:PD20190149,有效成分含量:25%,规格100毫升/甁 ,生产日期批号:20230102Y1); 二、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叁仟元整(¥3000)。 |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