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通农(农药)罚〔2025〕62号


来源:通海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5-19 11:59 点击率:0打印】【关闭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农(农药)罚〔2025〕62

 

 

通海县嘉尚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XX



通海县嘉尚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2条),本机关责令通海县嘉尚农资店立即停止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5000元。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