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农(农药)罚〔2025〕62号
| 通海县嘉尚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牛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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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海县嘉尚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2条),本机关责令通海县嘉尚农资店立即停止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5000元。 |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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