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通农(农药)罚〔2025〕44号


来源:通海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5-19 16:37 点击率:0打印】【关闭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通农(农药)罚〔2025〕44

 

 

通海县绿润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XX



 

通海县绿润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3条),本机关责令通海县兴蒙乡志欣农资经营部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50%氟啶胺,规格100克/瓶,28瓶。

2.并处罚款2000元。。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