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通农(农药)罚〔2025〕21号


来源:通海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5-19 16:39 点击率:1打印】【关闭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通农(农药)罚〔2025〕21

 

 

通海县四街镇宏欣农资部

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XX



 

通海县四街镇宏欣农资部经营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3条),本机关责令通海县四街镇宏欣农资部经营部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农药:

1.“翼斩”四聚乙醛,20克/袋,15 袋:有效成分含量 80%农药登记证号:PD20132595,生产日期:20230327,质保期:两年,生产厂家:陕西上格之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查获15袋;销售价格3元/袋;2、复活治萎枯草细黄链霉菌,25克/袋,70袋;农药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4405)号,规格:25克/袋,生产日期:20230406,质进货价格0.60元/袋,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贰仟元整(¥2000元)。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