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农(农药)罚〔2025〕39号
| 通海县四街镇兴兴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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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四街镇兴兴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3条),本机关责令通海县四街镇兴兴农资店经营部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农药: 1.“七洲同欢”125克/升氟环唑,10克/袋,查获70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779,生产日期:20221208,质保期:两年,生产厂家:江苏七洲绿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吊克”1%甲维盐,50毫升/瓶,查获65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102096,无生产日期:,质保期:两年,生产厂家:河南省安阳市五星农药厂。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贰仟元整(¥2000元)。 |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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