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农(农药)罚〔2025〕43号
| 通海县兴蒙瑞农农资经营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一案 | 马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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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海县兴蒙瑞农农资经营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一案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之规定,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3条),本机关责令通海县责令通海县兴蒙瑞农农资经营部立即停止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限制性农药丁酰肼53袋。 2、没收违法所得407.4元。 3、处罚款5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5407.4元。 |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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