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通农(肥料)罚〔2025〕2号


来源:通海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5-19 16:39 点击率:1打印】【关闭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农(肥料)罚〔2025〕2

 

 

通海县威森宝农资店准备售卖无登记证号的肥料一案

 

XX



 

通海县威森宝农资店准备售卖无登记证号的肥料一案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款1000元。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