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通农(农药)罚〔2025〕50号


来源:通海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5-19 16:39 点击率:1打印】【关闭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农(农药)罚〔2025〕50

 

 

通海县胖弟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质农药一案

 

XX



 

通海县胖弟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质农药一案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五十六条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两项违法行为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无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罚款5000元;

2、经营劣质农药处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罚款共计7000元。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