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种类和依据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通农(农药)罚〔2025〕52号
通海县河西镇兴丰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王XX
通海县河西镇兴丰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一案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决定罚款;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