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通农(农药)罚〔2025〕52号


来源:通海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5-21 10:25 点击率:1打印】【关闭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通农(农药)罚〔2025〕52

 

 

 

通海县河西镇兴丰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XX



 

通海县河西镇兴丰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一案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决定罚款;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通海县农业农村20255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