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通农(农肥)立〔2025〕01号


来源:通海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5-21 10:25 点击率:2打印】【关闭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通农(农)立202501

 

 

 

通海县石山嘴裕农农资经营部经营无登记证号水溶肥

 

 

xx



 

通海县石山嘴裕农农资经营部经营无登记证号水溶肥一案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师艺晋)通海县石山嘴裕农农资经营部罚款1000(人民币壹仟元整)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通海县农业农村20255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