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农(农肥)立〔2025〕01号
| 通海县石山嘴裕农农资经营部经营无登记证号水溶肥案 | 师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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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海县石山嘴裕农农资经营部经营无登记证号水溶肥一案 |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师艺晋)通海县石山嘴裕农农资经营部罚款¥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 |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通海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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