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林草罚决〔2025〕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里山彝族乡五山村六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里山彝族乡五山村六组为增加集体经济收入,2025年3月1日经五山村六组组班子会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对“白沙沟”低效农地进行改造,土方回填后重新规划利用,提高土地经济效率,改善人居环境。2025年3月10日五山村六组与通海小付沙石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整改合同后,未经许可擅自同意通海小付沙石材料有限公司在“白沙沟”处回填废土,占用通海县里山乡五山村六组集体林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和《通海县林业和草原局会议纪要》(2023年第9-1期)。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于2025年7月31日前将毁坏林地面积1.77亩(1176.68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栽种旱冬瓜树苗295株,栽种规格为株、行距2米×2米;
3.处毁坏林地面积1.77亩(1176.68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处罚标准1333元/亩,金额(人民币):2359.41元(大写:贰仟叁佰伍拾玖元肆角壹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通海县林业和草原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20日
备 注